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堪当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最具创造力的研究生,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的前置条件。综合评价与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等共同构成研究生毕业授位的过程评价、多元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坚持立足时代,强化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贯彻“四为”方针,坚持“四个面向”。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着力破除“五唯”,推进评价与发展相结合,以评促改,以评促育,引领研究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五条 坚持遵循规律,做到科学有效。充分把握研究生群体特点,统筹兼顾学生类型、培养阶段、学科专业等,分类设计,科学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全过程评价和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全面、专业、客观。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评价流程,明确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方式,注重民主评议,完善公示制度,公开评价结果,切实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确保研究生在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坚持协同联动,凝聚育人合力。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推进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评价,落实各岗位育人职责,引导全员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人才成长观,协力打造育人共同体,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育人实效。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综合评价是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评价,内容包含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五个评价维度,五育协同,缺一不可。
第九条 德育评价要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锤炼品德修为、勇担时代重任。重点考察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安全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恪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研究生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研究生干部应主动服务同学,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智育评价要突出质量导向和破除“五唯”,推进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引导研究生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深刻理解把握时代潮流和国家需求,对标一流,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是否具有较高的科研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体育评价要突出以体强体、以体育智、以体育心,引导研究生在运动中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重视身心健康,结合个人体质选择适宜的运动项目,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做到科研学习和体育运动协调发展,切实提升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第十二条 美育评价要突出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审美观念、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结合学科专业和自身艺术素养,善于发现和诠释科学之美,丰富审美鉴赏体验,积极参加美育实践,增强对美的追求和美的自信,提升审美和综合能力。
第十三条 劳动教育评价要突出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积极参与日常劳动和公共服务,按要求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结合学科和专业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提升就业能力,养成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的劳动品质。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十四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由学校学生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综合评价小组,组织本单位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以学年为周期,自第二学年起开始组织,毕业学年以毕业鉴定替代。综合评价可以以年级、班级、专业或课题组等为单元,在日常表现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基础上,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包括德育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
德育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不限定比例。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良好”。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不合格”。
综合评价成绩由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评价成绩加权产生,各评价模块具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权重系数等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生类型、学习方式、培养阶段、学科专业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原则上“优”的比例不超过应测评人数的50%,“良”“中”“差”不设比例。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须为“优秀”。德育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研究生,综合评价结果应为“中”或“差”。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须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记入《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山大学字〔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