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修订)
山大研字〔2019〕63号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科研积极性,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内涵发展。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最富创造力的研究生,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基本原则。遵循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奖助育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以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着力构建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统一的研究生保障激励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坚持统筹谋划,实现多元分担。充分调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奖助体系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研究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四条 助学金
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三部分组成。在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学习和科研的基础上,突出助学金的激励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关注学科差异,充分调动各培养单位和导师的积极性。
第五条 “三助一辅”津贴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津贴由学校、培养单位和导师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管理等工作的研究生。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因突发事件等导致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形式,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以帮助其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其他资助
主要包括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兵役国家资助、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等。
第三章 奖励体系
第九条 综合奖
(一)校长奖
校长奖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最高荣誉。研究生校长奖主要用于奖励道德品质优秀、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突出的研究生。
(二)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综合素质突出的研究生。
(三)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第十条 成果奖
(一)学术之星奖
学术之星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取得原创性和引领性科学研究拔尖成果的研究生。
(二)优秀学术成果奖
优秀学术成果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学期间获得优秀学术成果、做出突出学术贡献的研究生。
(三)优秀实践成果奖
优秀实践成果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开展实践创新研究,出色完成专业实践环节,取得优秀专业实践成果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一条 培育奖
(一)优秀生源奖励基金
优秀生源奖励基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当年录取的优秀推荐免试研究生。
(二)博士生中期考核优秀奖
博士生中期考核优秀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期考核成绩优秀、富有创新潜力的博士生。
(三)优秀学位论文奖
优秀学位论文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成绩优良、取得高水平创造性成果的研究生。
(四)博士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博士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已达到毕业和申请学位要求,且愿意继续深入开展科学研究,有望取得重大成果的优秀博士生。
第十二条 专项奖
(一)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根据各社会奖学金协议,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二)道德风尚奖
道德风尚奖由山东大学教职医务员工“爱心一日捐”基金出资设立,注重考察研究生的道德素养,用于奖励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发展、具有感人事迹的研究生。
(三)创新竞赛奖
创新竞赛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各项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突出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干部和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等。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部、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落实研究生奖助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政策细则的制定、奖助学金评审,以及奖助学金统筹发放及资金落实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将各培养单位导师奖助学金发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导师奖助学金发放情况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认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导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培养单位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积极筹措经费,自主建立奖助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对奖助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2019年9月起执行,原《山东大学2014年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山大研字〔2014〕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