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国家宪法日主题讲座于华岗苑北楼举行。法学院王德志教授以“中国梦的宪法意涵”为题作学术报告。本次讲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
王德志教授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中国梦”,继而以宪法学理论为研究视角,从四个方面对“中国梦”的实质内涵进行了细致解读。
第一,中国梦是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推动力。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华民族内忧外患。为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无数仁人志士奋勇争先,通过发起中国近现代的一系列变革运动,推动了我国从钦定宪法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再到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巨变。王德志教授指出,旧中国宪法没有把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把制宪者团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没有为国家振兴奠定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才是我们找到的真正促进中国富强、人民幸福的最优方案。
第二,中国梦在中国宪法中的规范依据。新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王德志教授介绍,1954年第一次通过宪法确认了“繁荣幸福”的国家目标;1982年以及2018年又对宪法作出新的修改,这两次修改细化了我国政治体制建设原则以及党和国家发展事业的宏伟蓝图,无不彰显党和国家对早日实现新时代“中国梦”抱有坚定的信念与自信。
第三,中国梦与个人梦辩证统一。中国宪法将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振兴的“中国梦”作为国家发展目标,这种对整体目标的追求,是维护国家权益和保障个人权利相结合的集中体现。王德志教授阐释道,我国综合国力虽然大幅提升,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两个一百年”建设的关键时期,把提高综合国力作为首要任务,能实实在在为个人权利的实现奠定前提和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的运行也表明,每个人的“个人梦”和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人权保障受到重视才会带动国家迅速发展。
第四,中国梦与世界梦在中国宪法中和谐统一。2018年的宪法修改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把“中国梦”和“世界梦”有机结合,这为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提供了崭新的中国宪法方案。习近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把宪法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有助于摈弃西方宪法的制度顽疾,为国际关系、民族关系的正确处理奠定宪法基础,架起“中国梦”与“世界梦”的纽带和桥梁。
王德志,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德国马普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人权法学。在《中国法学》等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有多篇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项、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若干项,获得多次科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