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报送2016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67号)文件精神,我校将分两批次组织2016届毕业研究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第一批申请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1、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进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不再特殊说明)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3、毕业研究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4、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学校毕业生,国家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5、对于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可在11月份开展2016届毕业生第二批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时提出申请,请离校后随时关注“研究生之家”网站上的相关通知。
6、根据文件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2016届毕业生将不能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2016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该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全部毕业生,不局限于贷款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上述条件中所指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5、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在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申请补偿代偿。
三、办理程序
1、学生准备《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两份,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含就业信息补充材料),代偿账户信息表(附件4)原件一份。
其中:
(1)申请表中,“行业类别”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网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2)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应体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具体地址,请按 “…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 格式填写,尽可能落实到乡镇一级。如就业协议中无法体现基层单位地址,应提供就业信息补充材料,即由单位出具基层工作地址证明(附件2)原件两份;如与单位总部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后进行二次定岗的,应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附件3)两份。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在海上石油平台工作应体现平台名称,远洋航海应标明船名。
(3)各类证明:填写请使用黑色中性笔,并需有学生本人及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4)代偿账户信息表中,银行帐户应填写在校期间办理的中国银行账户。其中,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银行账户必须为还款协议登记的还款账户,由学校负责联系中国银行历城支行办理提前还款事宜;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本人在收到学校代偿资金后与当地经办贷款的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确定具体还款事宜。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务必详细、准确填写,如因信息填写错误导致代偿金发放错误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2、学生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初步审查,培养单位审核后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3、学生至财务部(中心校区明德楼C座一楼报账大厅本科生缴费处)审核缴费信息,并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财务公章。
4、学生将审核的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就业协议或劳动复印件两份、基层工作地址证明原件两份、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代偿账户信息表原件一份)于6月22日上午12点前报送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中心校区明德楼B339)。学校汇总学生申请材料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
5、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束后下发批复名单并拨付首批资金。学费补偿金及贷款代偿本金将分三批(每年一批)拨付。每年5-6月份对学生在岗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下一笔代偿款。
6、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学校将另行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生贷款利息代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将单独拨付贷款利息。为避免出现贷款不良记录,请贷款学生暂行垫付利息,学校将每年一次予以补偿。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代偿由学校直接与中国银行沟通、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在每年10月前向学校寄送个人支付利息的票据原件,以便学校申请贷款利息。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明德楼B339室,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0531-88369975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基层单位工作证明
附件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附件4:山东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账户信息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