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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成功举办第48期“稷下风”研究生学术讲坛

作者:ygb 时间:2015-12-27 点击数:


1225日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山东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5年第48期(总522期)“稷下风”研究生学术讲坛在洪家楼校区举办。本次讲坛特邀《政法论丛》(CSSCI)杂志主编、主任,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逻辑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学报部主任孙培福教授作了题为“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柳砚涛教授主持。法学院柳忠卫教授、张海燕教授、宿营博士、周啸天博士以及李本灿博士作为与谈人也参加了此次学术报告。

报告伊始,孙培福首先指出本次报告内容的初衷在于探讨正确认识法律思维背景下的逻辑问题,交待了三个背景学术观点:一是人类现有的逻辑理论并未涵盖人类全部普遍思维;二是现代意义上的逻辑是发明意义上的逻辑,人类本源传统逻辑是发现意义上的天然逻辑;三是指出思维的本质特征在于它隐含着固有的形式结构规律。然后,孙培福从五个部分对法律逻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第一,分作“三段论”的推论未必就是三段论。孙培福认为三段论体现类属关系,而法律适用主要不体现类属关系,法律实务中不能盲目适用三段论。第二,逻辑在疑难案件中未必不起作用。第三,关于法律的思维未必就叫法律思维。孙培福指出使“法律思维”概念得以成立的是思维的逻辑形式,而不是思维的法律内容。第四,非形式逻辑未必不讲究形式。孙培福在该部分中指出要区分曾经的“形式逻辑”与现代的“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是不断“发现”的形式逻辑。第五,法律方法未必追求顶级抽象。抽象程度越高,适用价值越弱。孙培福因此主张仅抽象到适用于特定的思维领域,采取分层抽象法。最后,孙培福在总结过程中提出“变焦推理”的主张,以解决法律适用的思维领域的逻辑问题。

随后,柳忠卫对本次学术报告进行了点评,并阐发了自己对于报告内容的体会。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孙培福教授与在座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提出的问题予以细致的解答。本场论坛持续将近三个小时,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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